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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阳光医院男科是新乡市卫生局批准,按照先进的“生理心理社会”医学模式理论,以全新的关爱视角看待男性疾病而创办的一家集医......[详细]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,卫生计生委(卫生厅局)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:
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,按照《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40号)要求,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,扩大医疗服务供给、提高医疗服务效率,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,现就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进行梳理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名录,并依据公立医疗开业、名、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。名录之外所有医疗均为非公立医疗,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,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。
二、规范非公立医疗医疗服务价格行为。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价格行为的监督,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,督促医疗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。相关医疗应按照公平、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,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;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,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,自觉接受社会监督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,对医疗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。
三、鼓励非公立医疗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。鼓励非公立医疗依据自身特点,提供特色服务,满足群众多元化、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,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;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,应按照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》设立服务项目。鼓励非公立医疗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、公开透明、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。
四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与定点非公立医疗的谈判机制。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,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,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。医疗保险经办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,与定点非公立医疗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,提高基金使用效率。
各省(区、市)价格、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,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发展,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,保障群众权益。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应及时报告发展改革委、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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